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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扶持烟花炮竹生产的奖励规定(摘编)

发布时间:2008-04-1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灵政发[2001]11号)

   奖励对象

   在我县境内从事烟花炮竹生产的企业(包括各承包、租赁业主,个体私营业主,独资和合资的外来业主,下同)。

   奖励办法

   烟花炮竹生产企业在财政年度内交纳“两税”税金达10万元以上的,财政分四个档次进行奖励;

   1. 5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这部分税金的10%给予奖励;

   2. 51—99万元的部分,按这部分税金的12%给予奖励;

   3. 100—199万元的部分,按这部分税金的15%给予奖励;

   4. 2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这部分税金的17%给予奖励。

   依档次计奖,季度结算兑现资金。资金领取,由获奖企业向县财政局申报(要有完税发票证件),经县财政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交纳“两税”不足10万元的,不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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