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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引资项目资金办企业奖励试行办法(摘编)

发布时间:2008-04-1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灵政发[2001]7号)

 

   一.奖励标准:引荐项目建设经营投产的,自纳税之日起,以年纳税5000元为起点引荐人连续两年获该项目所缴纳税金总额的2%的奖励(每年年底结付一次),或按安排就业人数计算,每安排50人就业,引荐人可获得2000元的奖励,以此类推(奖励时,只能以最高额奖一项)。

   二.镇与镇之间引资易地办企业的引进方所在镇可获该企业纳税额的70%,企业落户方可获该企业纳税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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