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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摘编)

发布时间:2008-04-1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灵政发[1999]66号)

一、开发100亩以上荒山、荒地、荒水、荒滩生产农业名、特、优产品,从有收获之年起,5年内所交的 特产税,前3年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后两年由财政部门返还50%。

二、用地优惠办法

投资兴办实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以基准地价或宗地评估地价为基数据,扣除按政策规定的征地有关费用后,根据不同项目,提供以下优惠;

(一) 房地产开发用地优惠10%;

(二) 畜牧业、旅游业、服务业用地优惠20%;

(三) 工业生产用地优惠30%;

(四) 县规划的工业园建设用地,使用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万元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五) 高新科技产业、出口产品企业用地优惠40%;

(六) 农业综合开发用地(包括农、林、牧、渔等种养业)优惠50%;

(七) 车站、港口、码头等项目建设用地,优惠50%;

(八) 收购县属的亏损、关停的国有企业全部产权的,优惠20%;

(九) 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租赁土地办实业,短期租用时间一般为3-5年,必要时可延长租期,租金按同等地类标准优惠30%;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期限最长为70年,具体年限按不同行业或建设项目确定。凡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需转让,要依法补办出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三、收费优惠办法

(一)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二) 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三)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商)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外商投资部分,免收规划管理费、测量费、新型墙体材料费、立项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和水、电增容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

四、市民待遇优惠办法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参军等方面,与本县城镇居民享受同等权利,享受同样价格待遇。

五、其他优惠办法。

(一) 投资者兴办的各类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标准。

(二) 投资者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以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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