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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横向经济技术协作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04-1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

   为了进一步发展我区与区外手联合与协作,加快我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的步伐,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区外国有、集体、个体民营企业来我区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个领域,从事独资、合资、联营、承包、租赁、参股、技术转让、技术协作、来料加工、补尝贸易、人才交流、劳务合作、设立办事机构、加入企业联合组织以及对口支援(扶贫)等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协作,报经区经协办确认内联企业,均可享受本政策规定。

第二条:区外企业来我区独办或联办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和非高污染的企业方可享受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和本区在职权范围内给予同类企业的优惠政策,如其它政策优惠于本政策规定的,则执行其它政策。

第三条:区外企业单位来我区独资或合资新建基建项目或对原有企业进行扩建技术改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均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及钦州市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第四条:区外来我区投资的企业单位按合同或规定分得的产品,运出我区不受限制,属于专营产品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优惠给予办理。

第五条:区外单位到我区以独资或合资形式,投资开发能源交通的项目,对其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给予头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区外单位到我区投资独办或联办生产性企业,对其外来投资方所获利润,可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区外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八条:区外单位到我区独办或联办乡镇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到我区贫困镇兴办的乡镇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对投资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由财政全额返还。

第九条:区外来我区独资或合资兴办企业,税外的各项收费和征收标准,与区内企业一视同仁。对外来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生产性项目、技术企业创新(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及省、部优产品项目、扶贫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能源和交通项目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优惠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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