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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8-04-1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

一、凡外地来我区兴办的横联企业、独资企业(统称横联企业),我区在土地使用、能源交通、通讯设施、项目审批、劳力调配、建设施工、原材料供应等方面,均给予优先安排和照顾。

二、横联企业同区属企业一样,享受本区实行的沿海开放政策、边境贸易政策及其它有关待遇。

三、横联企业的建设项目投产后,在还贷期间,可用新增所得税返还部分进

行还贷,经区财政部门批准,也可用固定资产折旧基金还贷款,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以缩短20%-60%。

四、横联企业在我区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建设的,可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出让价和土地使用费根据不同用途、区域和使用年限,给予如下优惠:

1、在我区兴办产品出口企业或高新产业及建设港口、码头、机场等基础设施,其土地出让价优惠20%-40%,1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2、一般工业用地其土地出让价优惠10%-30%,10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3、从事开发农、林、牧、渔等种养业使用的荒山、滩涂、水面,其土地出让价优惠20%-40%,1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4、经营仓储业、商业旅游渡假等服务行业的,其土地出让价优惠10%-20%,5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期限最长为70年,具体年限按不同行业或建设项目确定。凡依法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通过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需转让,依法补办出让手续,按规定补交出让金。

五、外来投资者在我区独资经营海水养殖、浅海滩涂开发的,其滩涂使用费、水产资源增值费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投资成片开发浅海滩涂的,承包期可延长为50-70年。

六、外来投资者独资或合服投资建设市场的,可享受如下优惠:

(一)建设市场用地属划拨性质的,市场所有权属于政府,市场使用权属投资方所有,使用期限为20-30年。在使用期限内,投资方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地性质。建设市场用地属出让性质的,使用权属投资方所有,使用权期限为40年,使用期间能否转让由工商部门与投资者商定。

(二)投资者在享受市场使用权的期限内,可收取该市场内的摊位、门店等设施租赁费,合股者可按股金比例分成。

(三)在市场投入使用之日起5年内工商部门在该市场收取管理费,提取40%拨给投资者作收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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