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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08-04-1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改善钦州市投资环境,及时受理外来投资企业投诉,维护外来投资企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扩大和巩固招商引资成果,根据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钦州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公民在钦州市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内联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是指投诉人在申办、筹建、生产和经营过程中,需要提请投诉协调机构调节与被诉人之间关系的诉求。

第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认为有下列行为和事项之一的,均可提出诉求:

(一)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越权或违纪违规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办事拖拉、相互推诿、处事不公;

(三)在履行投资合同、协议和章程中发生争议及其他争议。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投诉人是指在本市辖区:

(一)已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企业法人;

(二)正在申办过程中的外来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投资者。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被诉人只指本市辖区投诉人认为出现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三个方面行为和事项的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人和公民。

第七条 钦州市人民政府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诉机构")负责全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处理工作,代表市人民政府行使受理、协调和处理投诉的职能,具有调查权、转办督查权、协调权、行政处分建议权。

第八条 钦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职能部门为受理投诉单位(以下简称受诉单位),负责受理、处理有关投诉。

受诉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受诉工作人员,并公布其承办机构,负责人姓名、受诉范围、通讯地址和电话号码。

第九条 投诉机构的职责

(一)钦州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服务中心的职责:

1、检查、指导、协调、督促全市外来投资企业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

2、接受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协调、处理;

3、处理中共钦州市委和钦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外来投资企业投诉事项;

4、向下一级或者同级受诉单位交办、转办投诉事项;

5、对被诉人无正当理由顶着不办和造成不良后果的,有权向有关部门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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