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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引荐外来投资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4-1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为钦州市引荐投资项目或资金,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引荐市外客商到钦州兴办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独资经营企业,租赁厂房设施,兴办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或引荐无偿资金供我市兴办各项事业使用的国内法人或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外国人。

    第三条 凡引荐项目资金已到位的,对直接引荐人及相关人员给予奖励。

    (一)兴办企业及补偿贸易项目的,按引进已到位资金(不含我方对外担任的项目的境外借款)的1%给予奖励。

引荐外商以实物、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等投入的,按期作价计算外资金额。

    (二)兴办加工装配项目的,从投产之月算起,按该项目合同一年内企业实际获得的工缴费收入的5%计奖。

    (三)租赁厂房、设施的,从投产之月算起,按第一年租金收入的5%一次计奖。

    (四)引进无偿资金到位并可投入使用的,属民间渠道来源,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0%计奖;属其他渠道来源的给予适当补助,办法另定。

    第四条 奖金支付渠道:引荐投资兴办内联独资或外商独资企业者,引荐时先到企业所在地经协办或外经贸局进行登记备案或签订引资协议书,奖金由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支付。引荐投资兴办其他类型项目者,引荐时应与项目的市内合作企业签定引资协议,规定双方责任及奖金比例。奖金由市内合作企业支付。引进无偿资金者,引荐时应与我市用资单位签订引资协议书,规定双方责任及奖金比例。奖金由市内用资单位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支付。

    第五条 奖励工作由市、县(区)外经贸局和经协办负责办理,包括项目引荐人的登记,确认项目引荐人及其作用,参与管理和监督项目引荐奖金发放等工作。资金到位的确认,外资部分由外经贸局负责,内资部分由经协办负责。

    第六条 引荐人申领引荐奖金时,属内联资金的向经协办提出书面申请,外资部分向外经协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的引资协议书、投资者或用资单位出具的证明和确认资金到位的有关凭据。外经贸局或经协办对此进行审核和认定,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批准后,按本办法发放奖金。对引荐项目资金的相关人员的奖励,由直接引荐人与合作者自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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