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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项目申报程序

发布时间:2008-04-1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一)按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的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填好立项申请表,申报时间按省科技厅、市科技局要求上报。
(二)立项项目要具有申请报告与可行性报告。
(三)组织同行业专家进行论证。
(四)根据上述材料,科技局分管领导、计划项目科和财政局组织有关同志深入承担单位了解项目实施具备条件。
(五)经局务会议研究确定立项项目,报科技厅立项。
(六)立项后,科技局和财政局联合发文,各承担单位按文件精神(项目申请报告、合同书、收款收据等材料齐全),财政局项目款到位后,于3个工作日内办理拨款手续。项目经费列入科技三项费用报支,要专款专用,不得留用,挪用。
(七)立项后科技局要跟踪管理,并进行阶段性验收,年终要填报好各种统计报表,项目实施过程未能按合同执行,或因故中止者应办理变更或中止手续。
(八)项目完成后,按科技厅要求进行验收或鉴定。
(九)有经费回收项目,按合同及时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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