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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须知

发布时间:2008-04-1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 为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和推动农业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新阶段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的政府专项资金。转化资金设立目的是为了强化国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农业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速度、质量和效益。

 一、转化资金支持的对象

  转化资金充分考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地域性强、周期长、风险大的特点。围绕《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的实施,支持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前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

  转化资金支持农业科技成果与经济的结合,支持对象以科技型农业企业为主,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服务于农业、农村,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转化资金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

 (一)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

 2.属于《2002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规定的范围。

 3.申请项目的科技成果必须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有关专门机构鉴定或认定的成果。

 4.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

 5.技术水平高,核心知识产权归申请单位;或者属于已经引进但需中试熟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重大技术成果。

 6.涉及到需要行业执法部门审核的成果,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鉴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

 (二)承担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农业科研、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2.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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