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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孵化器的体制分析

发布时间:2008-04-1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我国孵化器的产权结构

  我国孵化器,尤其早期建立的创业中心的典型产权特点是,政府作为等级组织对其进行直接管理。创业中心基本上不存在是否具有市场合法地位的问题,因为企业的投入和产出都由政府直接控制和协调,孵化器的产权由政府独家拥有,产权制度高度集中。创业中心也不具有一般企业的涵义,它的投入产出不经由契约关系与市场联结,创业中心拥有的权利不足以使它成为自主经营和发展的独立实体。其他投资主体都被严格地排斥在外,根本没有和政府交易孵化器产权的权利,甚至连可能性都不存在。

  政府是惟一的投资者,拥有完全的产权,这在市场经济体系中被指责为低效率。但必须指出,创业中心这种政企合一的等级组织并不一定等同于低效率,关键在于它所处的环境性质。当创业的环境或市场很薄弱甚至尚未建立的时候,现代性质的企业还不能够发挥作用时,创业中心就必须由政府创办,尤其是当创业中心直接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在孵企业数量还在政府直接管理的理性边界之内时,政企合一的组织体制就是有效率的。但是,一旦在这种组织体制下成长起来的生产力规模和生产的复杂性超出了政府直接管理的理性边界,体制效率的急剧下降就必然发生。此时,通过改革改变原有的体制组织形态就成为必然,这就类似于我国其他经济改革的发生背景。

  创业中心引入市场体制是改革的首要目标,因为市场是大量交易活动进行中最能降低费用、最有效率的体制组织,创业中心只有与市场建立联系,并且推进市场化进程,才能转变成真正的企业,政府在这个过程中才能实现真正的职能转变。对创业中心的产权改革,特别是对转让权和收益权的重新安排和处置,将是决定创业中心未来发展的最重要的因素。

  孵化器的公司治理结构

  权费分明,各司其职。孵化器内部组织系统由权利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组成,各个机构的权力和职责都是明确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公司产权的所有者对公司拥有最终控制权和决策权;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的行为:经理是公司决策的执行者,对董事会负责,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开展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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