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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4-1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国办发 [2002] 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四月十四日

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

科技部 财政部

(二OO二年三月五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精神,促进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的增加,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保障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包括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同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二、单位申请承担科研项目,须提交该项目的知识产权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须根据相关领域知识产权的发展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

三、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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