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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

发布时间:2008-04-1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发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 1993-07-02

法规级别 法律

法规类别 科技创新与发展

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

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

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

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

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

机制。

第五条

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

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

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七条

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

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

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

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加速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积极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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